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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要求
来源: 点击数:3865次 更新时间:2017-10-18 9:20: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关条文规定: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3、新时期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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